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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日本如何搭建旅行社市場監管體系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www.cnr.cn/lvyou/list/20160318/t20160318_521641877.shtml"

□王天星  對旅行社從業者素質要求較高,為市場監管奠定良好基礎;將從業者分為旅游業務承辦主任、引導員、陪同員、銷售員、推銷員、導游員等,角色分類清晰、科學,便于業者做好份內的工作;營業保證金制度相對全面、系統,可操作性強;旅行社協會與政府監管機關一道,共同為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作用;立法機關不斷修訂、完善旅游法律、法規;制訂大量細致、明確的實施細則,以確保《旅行社法》的可操作性。以上日本搭建旅行社市場監管體系的做法,對我國旅行社業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情況概要  日本是我國重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也是旅游法制建設相對完善的國家。  在旅行社管理方面,日本有如下立法規定:《旅行社法》、《旅行社法施行細則》、《旅行社經銷商營業保證金規則》、《旅行社協會償還業務保證金規則》、《寄存規則》、《標準旅行社條款》等法律法規,對市場監管做出了比較科學的制度設計。  含義及業務范圍  日本《旅行社法》指出,旅行社是指得到報酬,從事下列行為的事業(為專門從事運送服務的企業代簽向旅行者提供運送服務合同的行為除外):  (一)為旅游者,就接受所提供的運送、住宿的服務問題,代簽合同、充當中介或者代辦業務的行為。  (二)為提供運送、住宿服務的企業,代簽向旅游者提供這些服務的合同或者充當中介的行為。  (三)利用他人經營的運送工具、住宿設施,向旅游者提供運送、住宿服務的行為。  (四)前三項附帶的行為還有,為旅游者,就接受運送和住宿服務之外的旅游相關服務問題,代簽合同、充當中介或者代辦業務的行為。  (五)第一項至第三項附帶的行為還有,為提供運送和住宿服務之外的其他旅游的相關服務企業,代簽向旅游者提供這些服務的合同或者充當中介的行為。  (六)第一項至第三項附帶行為還有,為旅游者導游、代辦在行政機關等機構辦理旅游護照的手續和其他為方便旅游者提供服務的行為。  (七)接受旅游相關事宜咨詢的行為。  與旅行社相關的企業是“旅行社經銷代理業”。根據《旅行社法》,旅行社經銷代理業是指得到報酬,為旅行社經營者代簽合同,并從事上述除接受旅游相關事宜咨詢的行為之外的旅行社業務行為的事業。  關于旅行社的業務范圍,日本《旅行社法》明確規定,是指旅行社經營所承辦的第一款各項列出的行為(包括代理其他旅行社經銷商簽訂組團旅游合同的行為)和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經營者所承辦的上一款規定的代簽合同的行為。  注冊登記制度  根據日本《旅行社法》,希望從事旅行社經營或者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經營的人員,必須辦理運輸大臣主管的注冊登記。  辦理注冊登記時,申請人需要向運輸大臣提交包含下列內容的申請書:姓名、名稱和住址,如申請人為法人,則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主要營業所和其他營業所的名稱及其所在地;在事業經營方面如有使用的商號,則填上其商號。  希望經營旅行社的人員,要在考慮其是否從事組團旅游業務和其他旅游業務相關交易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填上以運輸省令形式確定的不同的業務范圍。  希望經營旅行社的人員,當其想讓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經營者承辦旅游業務時,要填上其代理業經營者的姓名、名稱和住址以及承辦該旅游業務營業所的名稱和所在地。  希望經營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的人員,要填上其所代理旅行社經營者的姓名、名稱和住址。同時,申請人應隨申請書附上事業計劃和其他以運輸省令形式規定事項的文書材料。  運輸大臣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拒絕其申請。根據日本《旅行社法》的規定,運輸大臣在做出拒絕申請決定時考慮的因素主要是:根據旅行社法的規定已經被注銷旅行社經營或者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的注冊登記,申請人自注銷之日起是否滿五年(當被注銷注冊登記的人員為法人時,包括自公布注銷該注冊登記的有關聽取意見會的日期和場所之日前60天之內曾經擔任過該法人負責人的,自注銷之日起未經過五年的);被判處刑事拘留以上的監禁,或者違反本法律規定被處以刑事罰金,從其執行結束或者不再服刑之日起,申請人是否滿五年;申請前五年之內,在旅游業務方面是否有不正當行為的人員;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存在前述三項之一情況;是否屬于未恢復權利的禁治產(因心智或精神損耗被法院宣告不得管理自己財產)人員、準禁治產人員,或者破產人員;如果申請人為法人,其所聘用的工作人員中是否有符合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之一情況的人員;如果是希望經營旅行社的人員,為完成該事業,是否在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各個不同的業務范圍之內,具有符合以運輸省令形式規定的標準所需要的財產基礎;如果是希望從事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經營的人員,其代理的旅行社經營者要在兩個以上。當申請人由于上述原因而被運輸大臣拒絕時,運輸大臣應以書面形式將拒絕的理由告知。  根據日本《旅行社法》第六條之二款規定,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有效期限為,自注冊之日起五年有效。而注冊登記有效期限的更新,根據《旅行社法》規定,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有效期滿之后,希望繼續經營旅行社的經營者,根據運輸省令的規定,必須辦理運輸大臣主管的注冊登記有效期限的更新。在更新注冊登記有效期限方面,適用于該法的規定。這時,將“注冊登記號碼”改為“注冊登記號碼和更新注冊登記有效期限的年月日”,也同樣適用。  營業保證金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法》要求,所有的旅行社經銷商必須交納或寄存營業保證金。如不交納營業保證金,旅行社不得開業,同時運輸大臣有義務催促旅行社經銷商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營業保證金,以確保營業保證金制度的落實。  旅行社經銷商應交納營業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該旅行社經銷商在上一事業年度同旅游業務相關的旅游者的交易額,參照其業務范圍,在考慮同旅游業務的相關旅游者進行實際交易的情況和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業務相關交易中的必要利益的基礎上,按照運輸省令所規定的范圍計算數額。  營業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國債證券、地方債證券或者其他運輸省令所規定的有價證券代替。  關于旅行社營業保證金相關權利的繼承。《旅行社法》規定:當旅行社經銷商因死亡、旅行社經銷商的法人因合并而消失,或者出現旅行社經銷商因轉讓全部事業而根據規定注銷注冊登記的情況時,從當日起六個月內,其繼承人、合并后存續的法人、因合并而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事業的承受人將辦理旅行社的注冊登記。  同時,在將繼承原旅行社經銷商寄存的營業保證金的相關權利申報給運輸大臣之后,其營業保證金將視為新的旅行社經銷商所寄存的營業保證金。  關于旅行社營業保證金的返還。《旅行社法》規定,同旅行社經銷商或者同將該旅行社經銷商作為所屬旅行社經銷商從事旅游業務相關交易的人員,在涉及其交易所產生的債權方面,對于該旅行社經銷商寄存的營業保證金,具有得到償還其債權的權利。  關于不足額營業保證金的寄存。《旅行社法》第九條規定,當旅行社的營業保證金不符合法定數額時,旅行社經銷商必須將不足部分補齊。但是,在每一事業年度結束之后,當旅行社經銷商寄存的營業保證金數額超過規定數額時,可以收回超額部分。  退出制度  當旅行社經銷商等將事業停止或者轉讓全部事業時,自轉讓之日起30天內,必須將情況向運輸大臣申報。當旅行社經銷商等的法人因合并而消失時,執行該業務的負責人自合并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情況向運輸大臣申報。當旅行社經銷商等死亡時,繼承人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0天之內,必須將情況向運輸大臣申報。在旅行社經銷商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后60天之內進行注冊登記申請時,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至得到允許其注冊登記或者拒絕其注冊登記的通知之日,可以繼續從事旅行社或者旅行社經營代理業的經營。關于這一期間的營業問題,被繼承人申請辦理的旅行社或者旅行社經銷代理業的注冊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將被視為繼承人申請辦理的,被繼承人寄存的營業保證金,將視為繼承人寄存的。  關于旅行社退出旅游市場的方式,日本《旅行社法》規定,有注銷與吊銷兩類。旅行社的注銷,是指當旅行社經銷商違反了《旅行社法》、根據《旅行社法》發布的命令或者根據上述法令被處罰時;或者是旅行社通過不正當手段辦理了注冊登記,當旅行社在獲得注冊登記后一年之內未開展業務,或者業務未持續開展一年以上時,運輸省可以注銷其注冊登記。  旅行社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結束時,運輸大臣必須吊銷其注冊登記。同時,當運輸大臣認為已經產生了應該進行申報的事實情況,卻沒有相關申報時,也可吊銷旅行社或者旅行社經銷代理商的注冊登記。  旅行社協會制度  旅行社協會是以旅行社經銷商等為會員、經運輸大臣批準成立的社團法人。旅行社協會不得對不同的旅行社經銷商和旅行社經銷代理商附加其他限制,旅行社經銷商提出加入請求時,旅行社協會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提出比現有會員更高的條件。  旅行社協會的業務范圍包括:解決來自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務的相關人員,對旅行社經銷商等所承辦的旅游業務的投訴;對從事承辦旅游業務的人員進行培訓;對于會員或者是同該旅行社經銷商作為所屬旅行社經銷商的旅行社經銷代理商進行過交易的人員,要在因其旅游業務相關交易所產生的債權方面,提供償還業務;為了確保旅游業務的順利運營,需要對旅行社經銷商等進行指導;為了確保旅游業務相關交易的公正性和旅行社及旅行社經銷代理業務的健康發展,進行有關的調查、研究和宣傳。  在解決投訴方面,當旅行社協會從旅游者或者提供旅游服務的相關人員處接到對旅行社經銷商的相關投訴,并被要求解決時,要根據投訴情況,先向投訴人提出必要的建議。在調查該投訴的同時,還要將投訴內容通知當事旅行社經銷商等,并要求其迅速處理。  當旅行社協會認為對于解決上述投訴方面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旅行社經銷商等進行書面或口頭說明,或者提供材料;會員接到旅行社協會根據上述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行社協會必須讓會員知道上述規定的建議、該投訴所涉及的事情和解決該投訴的結果。  在旅游業務研修方面,旅行社協會必須制定一定的課程,尤其是對旅游業務承辦主任一職,提供必要的培訓,并對其他旅行社經銷商等的工作人員實施承辦旅游業務的研修培訓。上述研修培訓,允許會員之外的旅行社經銷商的工作人員參加。  旅行社協會在償還業務保證金方面應履行下述職責:  1.償還業務保證金的寄存。當旅行社協會根據《旅行社法》的相關規定接受繳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時,從即日起7天之內,必須根據法務省令、運輸省令的規定,寄存與收繳金額相同數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旅行社協會寄存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必須寄存在距離旅行社協會所在地最近的寄存所。  2.償還業務保證金的退還。同保證金會員或者同將該會員作為所屬旅行社經銷商的旅行社經銷代理商進行旅游業務相關交易的人員,在運輸大臣指定的償還業務開始日之后,就涉及其在交易中產生的債權問題,擁有在該保證金會員的償還額度內,從寄存的償還業務保證金中得到償還的權利。上述人員具有優先得到其償還債權的權利,但其債權的行使必須得到旅行社協會的認證。如發生旅游者實現其債權的情形,旅行社協會從即日起21天之內,必須寄存相當于該返還金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  3.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的繳納。旅行社協會繳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是由希望加入的旅行社經銷商及旅行社協會的會員繳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構成的,如旅行社協會會員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繳納規定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將失去會員資格。  4.償還業務保證金的取回。旅行社協會在保證金會員失去協會會員資格時,可以取回繳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在每個事業年度結束之后或者在保證金會員辦理了相應的變更注冊登記之后,當涉及該保證金會員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的數額減少時,旅行社協會可以取回相當于減少數額相同金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當旅行社協會取回償還業務保證金之后,要向該保證金原會員或者保證金會員,返還相當于其取回數額相同金額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  5.償還業務保證金預備金。當旅行社協會根據相關規定寄存了償還業務保證金時,為了在沒有繳納返還補充金的情況下補充寄存的償還業務保證金,必須積累償還業務保證金預備金。預備金主要由償還業務保證金產生的利息或者紅利構成。  6.償還業務章程的批準。旅行社協會就下列事項規定了償還業務章程之后,必須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如發生變更,也必須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關于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的數額和繳納方法的事項;關于償還限度額和認證債權的事項;關于繳納返還補充金方法的事項;關于取回償還業務保證金和取回之后管理的事項;關于返還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的事項;關于償還業務保證金預備金的管理方法和特別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擔金的數額及繳納方法的事項;除以上各項列出的情況之外,在實施償還業務方面的必要事項。運輸大臣如認為相關事項在合理、切實實施償還業務方面不合適時,可以命令旅行社協會予以變更。  旅行社協會不僅在上述事項方面受到運輸大臣的嚴格監管,在事業計劃及工作人員的選拔任命和免職方面也同樣受到監督管理。旅行社協會在每個事業年度開始之前,必須做出事業計劃和收支預算,并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需變更,也同樣需要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在每個事業年度過后的三個月之內,旅行社協會必須將事業報告書、借貸對照表、收支決算表和財產目錄提交給運輸大臣。旅行社協會工作人員的選拔任命和免職,在經過運輸大臣的批準之前無效。當旅行社協會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或其不再適合協會工作時,運輸大臣有權命令旅行社協會將其免職。  根據《旅行社法》的規定,旅行社協會還接受運輸大臣的委托代辦考試事宜。旅行社協會在從事考試事宜時,必須制定有關實施考試事宜的章程,并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變更章程,也需要得到運輸大臣的批準。  在判斷旅游業務承辦主任是否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時,旅行社協會應征求考試委員的意見。考試委員的資質由運輸大臣規定,選拔任命或者解聘由旅行社協會負責。旅行社協會的工作人員和職員,被視為從事公務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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